一、上海交通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下文简称“心理中心”或“中心”)的服务对象是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服务地点:闵行校区铁生馆一楼;徐汇校区学生服务中心201室。来访请携带学生卡。
二、中心提供心理发展、心理健康促进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如果问题超出了我们的服务范围(如需进行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我们会转介给相关机构。(见附2)
三、中心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注册工作委员会的伦理守则,对你在咨询中提供的信息,中心将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会接触到你的档案,这属于职业行为,会严格遵守专业伦理与保密规范。下列情况为保密例外,中心将从专业角度与院系的学生工作相关老师联系,以最大限度为你寻求帮助资源:1)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见附1、附3)
四、心理咨询既有收益又有风险。收益是通过咨询排解心理困扰、开发心理潜能、促进个人成长。风险有回忆起不愉快的往事,激发强烈情绪等。你自愿提供尽可能真实的求助信息,提供虚假或失真信息将不利于心理干预的效果,相应后果由来访者本人承担。咨询师与来访者双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开展咨询,咨询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来访者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咨询师,咨询师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在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内,来访者只能与一位咨询师咨询,若希望接受其它的心理服务,如团体心理辅导(除非经过专门的设计与安排),请先与目前的咨询师结束咨询关系。
五、每次咨询时间为五十分钟,每学期可以接受最多八次的短程心理咨询服务。你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中心及咨询师的基本情况并进行预约。如不能如期来访,请提前二十四小时打电话说明(021-54742344)。若无故缺席一次,将计入可接受的八次心理咨询服务中的一次;无故缺席咨询两次,将取消本学期咨询资格。
六、中心依法不可为在精神专科医院就诊有明确诊断的来访者或经评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来访者提供心理治疗服务,建议到精神专科医院接受心理治疗。若你希望在中心进行辅助的心理咨询,需提供精神专科医院的诊断及测试原件,复印件在中心留存,中心将尽量提供辅助性的心理咨询服务,但相关事宜需参照本协议第二至四条的约定。(见附2)
七、为保证咨询工作的质量,中心依据教育部(附4)、中国心理学会(附5)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心理咨询工作进展进行督导与业务研讨。督导过程会遵守执业伦理与保密规范,不会披露可识别身份的信息。签署协议即视为同意。
八、如需在咨询过程中录音或录像,咨询师和来访者双方需要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双方不得私自录音录像。中心承担着对临床心理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和教学任务,在日常的咨询中,会有研究调查和实习生观摩咨询。实习咨询师在进行咨询实践时需要录音或者录像,希望得到你的支持和协助。录音或录像资料将依书面协议保存或销毁。
九、为了测评量表的科学解读,中心邀请您在完成心理健康类量表后前往中心,与咨询师共同阅读测评报告。
十、本咨询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附录:
附1 《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附2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附3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第3.2条: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严重危险;(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等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附4 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 六.2 各级教育工作部门要研究制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评价与督导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心理学专家以及实践工作者,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开展评估、督导。
附5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第3.6条: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当事人隐私。
以上全文可在前台查阅。
我已经阅读并理解了此协议,并同意上述条款。